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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传统行政法学体系论不能适应现实行政的扩大化和复杂化。

参见李秀清:联邦制的理论和实践在近代中国,《环球法律评论》2001年第4期。尽管议员的主张与各自的党派不尽相同,也不乏基于宪政原理和国家利益的严肃思考,但由于各派在这些基本问题上的对立,使得原本基于国家共同利益寻求妥协的制宪讨论,始终为狭隘的派系之争所裹挟,共识的达成与宪法的制定也变得遥遥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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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宪法仿照加拿大模式,采取了中央国权与地方省权的共同列举。但这一看似初衷良好的制度,却无形中破坏了内阁制之中立法权与行政权应有的协调,以至于此后的政体争端也由此开始。[62]实际上,当时既有一部分议员认为曹氏既无袁、段之凶,又无袁、段之才,将其推为总统,或有利于国会实施对政府的监督。_ti述分析表明,在民初十年的制宪史上,政体问题始终是国会议员们关注的焦点问题。其中,争议的核心还是是否需要将省制写入宪法的问题,争论的双方主要在益友社与研究系之间展开。

[7]从当时的讨论来看,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围绕着政体与国体两方面展开的,本文对于国会内部纷争的讨论也将首先从这两者进人。相比之下,1916年的续议中,之所以能够在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平衡上有所缓和,很大程度上也来自于总统人选与国会组成的变化。然而,我们在探讨过程中又应用了其他一些材料展开分析,同时从以上的透析中我们也可以显而易见地看出:这里所分析出来的许多特点,它们不仅只是中日两国宪法学家之间所独有的,也是为其他的法学领域所共有的,有些甚至还具有一定深远的文化传统背景,因此,这些结论又同时有一定的典范性、一般性,可以有助于我们在了解中日法学研究的学术特色上,起到一叶知秋的作用。

一、引言:本文的研究课题和主要检证材料 1994年在日本出版的《现代中国宪法论》(日文版)[1],是一部由中日两国宪法学家合著的、有关中国宪法学的理论专著。[4]值得指出的是,这与我们国内的那些和歌德派宪法学截然相反的激进的学者,也具有明显的不同。第一,中国宪法学家比较重视论证现行宪法制度的合理性,这种研究特点的最高体现,就是他们侧重于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强调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作一个也许是蹩脚的比喻的话,便可以说:在对同一课题的研究中,日本学者像是在进行接力跑比赛,而中国学者则彼此反复在一个起点上起跑。

有关日本四代中国法律专家的分类及代表人构成,参见铃木贤:《围绕着中国法研究》一文(日文),社会主义法研究会编《社会主义法的变貌和分歧》,法律文化社,1992年8月,第162页以下。此外,许多中国学者似乎没有认识到:在实证研究中,单纯依据资料的整理和分析而不必刻意追求得出结论,照样也可以在学术上作出贡献[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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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心而论,目前,一批受过严格的学术训练的国内学者也是如此。所不同的是,现在他们多认为这是一种应该得到克服的倾向。与此相反,一般来说,日本学者与其说重视提出论点,倒不如说更重视论证过程,他们往往力图通过比较周密的论述,去严谨地揭示某个理论。但由于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背景与西方截然不同,致使它从西方吸收过来的各种思想和原理,未必完全能够从历史阶段限定性的角度得到整理和统合,出现了一些被指责为无历史结构性、无序性的杂居、堆积等倾向[15]。

tián畑中和夫教授和山下健次教授为立命馆大学的特任教授,分别为日本著名的比较法学家和宪法学家。这种研究的立场,往往促使中国宪法学家把社会主义宪法的优越性作为一种不可置疑的前提加入到自己的问题意识之中,在逻辑关系上对其结论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但另一方面,我们似乎又不能完全排除这样一种可能性:通过引述并检证他人的学术观点,可以使自己在他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取得更高的突破。他根据一般的见解,把宪法学分为理论宪法学(作为社会科学的宪法学)和实用法学(宪法解释学),认为比较宪法学属于前者的范畴,与以价值判断为内容的立法政策论或法律解释论根本不同,因此,对各国的宪法现象作出优劣的价值判断,必然偏离客观认识社会现象的立场,其本身也不是比较宪法学的不可或缺的课题。

第四,中国学者倾向于独立研究,重视突出个人观点,而日本学者则同时重视吸收其他学者甚至其他领域的学术成果,使他们的研究具有一定的递进性、累积性。与中国学者的这种倾向相反,日本宪法学家的问题意识中,则往往存在着那种对权力的怀疑的深沉理念,所以他们比较擅长于揭示既成宪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并重视从法学理论上解决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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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中国宪法论》一书,是在一个资本主义国家出版的、主要面向国外读者的一部研究有关中国宪法的理论专著。参见香港城市大学《香港社会科学学报》审稿章则第三条,该杂志第四期扉页第6页。

土肥道子、林来梵与永井美佐子共译(王叔文中文原稿的日文翻译)。如在本书中,由中国学者撰写的三章没有一项注释,而仅仅只撰写一章,tián畑田和夫教授就引用了六项很有价值的注释,西村幸次郎教授所引用的注释则多达四十项。为此,在中国的宪法理论研究中,如果我们至少能够借鉴外国法学家的一些研究方法、特别是实证的研究方法,并同时建立起一套严谨的、科学的学术规范的话,那么,即使在政治意识形态依然深刻地影响着宪法理论研究状况的阶段,我们也可以促使中国的宪法理论得到相应的改观,并推动它逐渐去冷静地解决自身的意识形态问题,使之最终与国际宪法学理论接轨。众所周知,这是日本自明治时期以来伴随着学习和继承西方法制而形成的一个为人所称道的学术传统。关于这些问题,有待我们在本文最后一节再加以阐述。前者有时会被视为小气巴巴,后者有时则会流于泛泛之谈。

该书是法律文化社(日本的出版社)近年来推出的一套现代中国法律丛书(共五卷)其中的一卷,于1994年6月在日本初版发行。而从国际范围来看,引述和注释,是学术论文写作技术规范中的一个最基本要求。

[3]该书在《序论》中就指出,本书的各位著者文责自负。为此,不仅日本学者,其他欧美各国的学者都非常重视旁征博引。

[6]参见莫纪宏《比较宪法学研究会总述》一文中的有关介绍,《法学研究》杂志,1991年4月。比如,中国现行宪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人民代表具有言论免责权(相当于西方宪法中议员的privilege of freedom of speech),在西方国家中,这个宪法制度本来是与近代立宪主义的主权原理、代表制原理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的,为此在现代立宪主义的前提下,一般的西方宪法理论都认为:议员的言论免责特权不能适用于各个政党对本党议员的约束。

虽然由于长期吸收外国法学理论,并出现过一些滥用的现象,以至一些学者认为日本已有外国法律之谈过剩的倾向,但认为有益的外国法律之谈不是过剩,而是不足,并主张继续吸收外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的学者,依然占有主流地位[11]。也许有些人会认为:大量引述他人的学术观点,表明日本学者缺少个人的独立思想。可参见该教授前引书第1至12页、第198页等。其实,大致在七十年代以前,日本的大部分中国法律专家,也曾具有当今中国学者的那种倾向。

本来,在介绍中国现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为我们提供了高屋建瓴的视野,若加上这方面的概观和论述,日本读者便可能更全面地了解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关理论和实践问题。[5]阿部照哉编:《比较宪法入门》序论部分(阿部照哉执笔),(日本)有斐阁,1994年7月,第3—8页。

勿庸置疑,作为中国学者,我们从中可以得到比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更有裨益的借鉴。当然,在这里我们有必要加以重复交待的是:以上主要通过《现代中国宪法论》这本具有特殊学术性质的著作,透视了中日两国宪法学家各自不同的研究方法以及学术特色,为此这里所分析出的结论具有相对的特定性和界限性,只能谓之为一管之见,而不能将之套入对中日两国所有的宪法学家、或他们所有研究成果的具体判断中去,也并非意味着中日两国宪法学家仅仅只具有上述的这些学术特色。

应该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中国宪法这样一个独特的专业领域里,本书作为中日两国宪法学家在共同研究中国宪法理论过程中的一次风云际会的产物,其中既展示了两国宪法学家各自研究的成果和动向,同时也反映了彼此迥然不同的研究方法和学术特色,为此具有一定重要的学术价值。而当代日本的阿部照哉教授曾经在论述到比较法学的课题和方法时,就在宪法学这一学科上概括地表述了一个方法论的思想。

勿庸赘言,日本学者对自己研究的这一点反省,反过来对中国法学家改变当今法学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同样也未必不无深刻的启示意义。只是像现实中的有些中国学者那样论点过于集约、绸密,往往不免导致产生结论大于论证的倾向。与中日两国学者在这点上形成截然不同的研究特色相联系的还有:中国学者推出的研究课题往往非常之大,而日本学者所设定的课题则相对较小。如前所述,自明治维新时代倡行脱亚入欧开始,日本就开始积极地吸收西方的种种思想和制度。

以下,让我们透过《现代中国宪法论》这本论著,比较一下中日两国宪法学家的研究方法与特色,以供参考和借鉴。他认为比较宪法学的主要课题在于通过科学地分析和比较各国不同的宪法现象,获取对作为社会现象的宪法现象的那种符合规律性的认识或整合性(或说是整序性、体系性)的认识,其终极的课题在于追求确立普遍意义上的宪法学[5]。

在这个方面,日本的一些经验和教训是值得我们玩味的。[11]如樋口阳一《比较之中的日本国宪法》,岩波新书,1979年8月,参见第1至12页。

而如前所述,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章中之所以没有论及近年来中国宪法学界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中所出现的崭新的学术动向和成果,究其研究方法上的原因,可能因为不重视引用和注释。而在本书里,日本学者也积极地把这种倾向贯彻到具体的研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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